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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寒冬将至

来源: 时间:2018-10-14 11:44:14 浏览次数:

12月1日,央行和银监会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出台速度、严厉程度和全面性都超出预期。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公开活动上强调了“现金贷”监管的诸多红线。毋庸置疑,对“现金贷”业务从严整治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基本确定,从事或参与“现金贷”的各类主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P2P平台、助贷机构、地方金融交易所,甚至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也将面临监管寒冬

12月1日,央行和银监会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出台速度、严厉程度和全面性都超出预期。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公开活动上强调了“现金贷”监管的诸多红线。毋庸置疑,对“现金贷”业务从严整治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基本确定,从事或参与“现金贷”的各类主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P2P平台、助贷机构、地方金融交易所,甚至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也将面临监管寒冬?  

《通知》如何监管现金贷

《通知》针对“现金贷”业务的乱象和风险,确定了以行为规范为导向,持牌经营为原则,控制风险在金融体系中扩散的监管思路,结合潘功胜副行长的讲话,此次《通知》对近期野蛮生长的“现金贷”业务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了精确打击:

1.      持牌经营。《通知》指出,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这意味着除了已获牌照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放贷业务,市场上诸多冠以金融服务公司、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的助贷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或联合放贷的模式存在“变相放贷”的合规性风险。我们预计大批该类助贷机构将改变经营模式,转型为纯金融技术公司、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可能性很大。

2.      严控综合资金成本。针对“现金贷”综合利率畸高的现状,《通知》重申在计算“现金贷”产品年化利率时,应综合具体产品收取的名义利率及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该等综合资金成本对应的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通知》使用的“综合资金成本”一词,很可能被解释为针对同一贷款产品由不同合作放贷机构收取的费用加总,这直接给放贷公司的盈利能力加上了紧箍咒。

3.      行为监管。《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审慎把握借款人和各项贷款的条件,不得诱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内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的行为;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滥用、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这些要求都是精准的行为监管措施,直指“现金贷”业务的各种乱象。

4.      严防违规助贷。《通知》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P2P平台的角度,严防违规助贷,切断了小贷公司和众多助贷机构的资金入口。《通知》规定,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以“现金贷”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要求助贷业务回归本源,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意味着未来市场上的助贷行为将限于营销获客、风险数据服务等有限的“轻”助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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