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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公司,你需要知道的事

Source: Time:2018-10-14 11:40:23 views:

投资人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且合并持股达到某类股东标准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该类别股东的资质条件。这就涉及以下两个重要概念:

投资人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且合并持股达到某类股东标准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该类别股东的资质条件。

 

这就涉及以下两个重要概念:

 

(1)  关联方

 

新《办法》第17条规定"自投资入股协议签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具有关联关系的,视为关联方"。我们注意到,就在新《办法》颁布前大约一周,华海财险的两家股东因为违规被清退,而其违规行为就是隐瞒了"关联关系"。事实上,两家股东在正式入股华海时并无关联关系,但是历史上则是由同样的发起人发起并在增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事宜上保持高度一致。由此可见,采取突击"假离婚"的方式以多个实体入股保险公司将受到明确限制。

 

(2)  一致行动人

 

对于什么是"一致行动人",新《办法》第92条做出了定义。这个定义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体例一致,除了从原则上定义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保险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之外,还进一步列举了若干将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同时也允许投资人提出相反证据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进行排除。

 

与股东类型相对应,新《办法》在第2章明确了各类股东的准入条件,相较2014年《办法》,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基本上来看,对于战略类股东的要求基本相当于2014年《办法》中对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并有所增加)。主要变化有:

 

  • 明确了2014年办法中规定的"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的判断方式及判断时间范围,例如要求财务I类及持股比例以上的股东"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不同类型的股东对盈利的年限也有不同的要求;
  • 提出了对股东投资风险偏好的要求,要求财务II类及持股比例以上的股东"投资行为稳健"
  • 要求战略类股东及控制类股东净资产超过长期股权投资余额,限制了负债投资的可能性;
  • 大幅提高了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总资产、净资产数额等并对控制类股东的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等作出了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