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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挝外汇管理法》,经济特区能否使用外汇

来源: 时间:2024-01-18 10:48:52 浏览次数:

老挝央行仅仅授权许可金三角经济特区使用人民币和泰铢两种外汇,授权许可磨丁经济特区可以使用人民币一种外汇。

根据老挝最新2022年的《外汇管理法》和2023年7月14日的总理令,经济特区内是可以使用外汇的,但是使用外汇的前提是需要取得老挝央行的授权许可,也就是老挝央行行长签发的文件授予。如果没有取得授权许可使用外汇的,就是违反《外汇管理法》和总理令,根据《外汇管理法》老挝央行有权进行罚款。

虽然目前实践中经济特区存在外汇使用的情况,但是根据老挝政府的总政策和老挝央行一步步加紧外汇管理的措施,不排除下一步老挝央行开展大规模的行动,采取惩罚措施,来促进老挝外汇的管理。从法律的实施来看,《外汇管理法》已经作出规定,具体实施、严格贯彻只是时间的问题。

2023年10月25日,老挝央行行长本勒·新莱沃拉丰签发第1039号《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决定》,根据第1039号决定,老挝央行仅仅授权许可金三角经济特区使用人民币和泰铢两种外汇,授权许可磨丁经济特区可以使用人民币一种外汇。对于老挝境内的其他特区,例如赛色塔经济特区、塔銮湖经济特区、普乔经济特区、沙湾色诺经济特区等等,在第1039号决定中均没有授权。


根据《外汇管理法》,允许定居或非定居在老挝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在老挝通过持有或开户存入商业银行的方式依法支配所得外汇,但法律对可以使用外汇的情形有所限制,根据外汇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基于以下情形在老挝境内使用外币进行结算:1)结算外国进口商品;2)结算与商品进出口直接相关的服务,如过境运输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及其他服务费;3)清偿外国债务和商业信贷;4)根据政府决议对外国进行援助;5)将外国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基金、利息、其他服务费和外国人的劳务费汇回或者汇入第三国;6)将资金转入外国进行投资;7)在境外留学、旅游、访问和疗养;8)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公布的符合法规的其他情况。除此以外,在老挝境内进行的任何买卖商品、服务、清偿债务、支付工资、纳税、定价等等行为必须使用老挝基普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