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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铂矿开采政策

来源: 时间:2024-03-14 10:56:33 浏览次数:

老挝总理府在2021年10月8日发布第107号关于铂矿试开采条件的决定,对投资开采老挝境内铂矿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老挝总理府在2021年10月8日发布第107号关于铂矿试开采条件的决定,对投资开采老挝境内铂矿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107号决定,投资的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如下:

每家公司的矿区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

承包费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的30%支付。

如果矿物中还包含有银,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的50%支付承包费。

矿区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的,提前支付250万美元;5到10平方公里的,提前支付300万美元;10公里到50公里的,提前支付350万美元。

每个公司的矿区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

需要在老挝的商业银行开立项目专用账户,用于项目的资金进出。

如果公司违反与政府之间的合同,政府警告两次后,仍旧没有解决的,政府有权利无条件撤销项目。

公司应该定期向老挝政府汇报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

开采运营过程中还应该遵守老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诸如环境、社会等义务。